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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中善后处理费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 -1986),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中善后处理费用包括()。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中善后处理费

A 、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

B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

C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

D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歇工共资等;

(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 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基本定义

1.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 2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1. 3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2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2.2.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1.2丧葬及抚恤费用

2.1.3补助及救济费用

2.1.4歇工工资

2.2善后处理费用

2.2.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2.2现场抢救费用

2.2.3清理现场费用

2.2.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3财产损失价值

2.3.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工作损失价值

3.3资源损失价值

3.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4.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A)

3.6其他损失费用

4计算方法

4.1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

4.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报废的固定期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A)。

4.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A。

4.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5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 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千人经济损失率

5.2经济损失程度分数

5.2.1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附 录 A

几种经济损失的测算法

(补充件)

A1医疗费按公式(A1)测算: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应累计计算。

A3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A3.1技术工人的培训费用每人按2000元计算。

A3.2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每人按1万元计算。

A3.3补充其他人员的培训费用,视补充人员情况参照A3.1, A3.2酌定。

A4补助费、抚恤费的停发日期

A4.1被伤害职工供养成年直系亲属抚恤费累计统计到16周岁(普通中学在校生累计到18周岁)。

A4.2被伤害职工及供养成年直系亲属补助费、抚恤费累计统计到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68周岁。

工伤经济损失程度怎样分等级

经济损失程序可以划分为四级: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

法律分析

一般损失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小于一万元的事故。较大损失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大于一万元(含一万元)但小于十万元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大于十万元(含十万元)但小于一百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大于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事故。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矿山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以便采用预防事故的对策,根据《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矿山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办的一切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工厂。第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伤亡事故必须按本办法统计报告:

(一)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协议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等,下同)在生产区域从事生产(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窒息事故;

(二)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职工虽不是正在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职工从入井至升井期间因误入盲巷而发生的中毒、窒息事故;

(四)矿山企业的尾矿坝(库)由于质量和管理原因发生溃决,致使职工和其他人员伤亡的事故;

(五)在矿山企业实习或勤工俭学的学生,在生产区域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六)到矿山企业的生产区域参观、检查工作、进行科研和其他公务活动的非矿山企业人员,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工作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七)矿山企业的炸药库发生爆炸,致使职工和企业以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八)矿山企业发生灾害或险情时,本企业职工(救护队)和外来救护队在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九)其他与矿山采掘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伤亡事故。第四条 下列事故不列入矿山事故统计范围:

(一)工厂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矿山发生的伤亡事故;

(二)矿山企业以外人员非法入矿偷采矿石或盗窃物资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三)农民在矿山排土场、矸石山和废旧坑道内自行捡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第五条 矿山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和非企业职工伤亡分表内表外统计。企业职工伤亡作为表内统计;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款所指事故和第四、七、八款所指事故中伤亡的企业以外人员作为表外统计。第六条 矿山伤亡事故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第七条 全民和集体合资经营的矿山企业、军队和乡镇联营的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按企业登记性质进行分类统计。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矿井,凡是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其发生的伤亡事故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或虽实行独立核算,但产量、产值计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全民所有制企业统计。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矿山发生伤亡事故,按集体企业统计。第十条 多方入股开办的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矿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第十一条 跨地区承包新矿井(露天)建设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承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第十二条 在生产矿中承包部分采掘生产任务或单项工程的单位发生事故,由发包矿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统计报告。伤亡数字列入发包矿山企业统计。第十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把坑探任务包给农民开挖的,发生伤亡事故应列入发包地质勘探单位统计。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矿山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矿山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本地区矿山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十六条 地(市)、县劳动部门接到矿山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概况(发生事故企业的名称、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和抢救情况)用电话、电传、电报或其他手段快速报告上级劳动部门。第十七条 省级劳动部门接到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概况报告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部门每月(年)应将本地区矿山伤亡事故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并按下列时间要求填报《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

县级劳动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报地(市)级劳动部门;地(市)级劳动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十日内报省级劳动部门;省级劳动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十五日内(年报可在一月底前)报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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