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下列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中不应包括() 。
A 、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
B 、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C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D 、历史文化名城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同时补充或完善保护规划的意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7)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什么时候制定的
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对重点保护的地区应 深化。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2)编制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③ 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④ 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⑤ 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3)规划成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为: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二)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的,一般应有: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三)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第十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