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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知识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考点】许可证延期

【考察方向】概念释义

【难易程度】易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询

可去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参考资料来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怎么办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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