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说网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中,不属于军事设施的是()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中,不属于军事设施的是() 。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中,不属于军事设施的是()

A 、军用医院及附属用地

B 、军用洞库、仓库

C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

D 、军用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等。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扩展资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适用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020年五法普法知识竞赛简答题及答案

1.什么是军事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

答: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是什么?(《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条)

答: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3.什么是军事禁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

答: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4.什么是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

答: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5.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是由哪些部门确定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条)

答: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6.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边界处设置的标志牌是由什么机构设置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条)

答: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7.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有哪些情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答: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8.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答:(一)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二)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9.哪些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答:(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10.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如果有项目可能影响到军事设施,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如何处理发现的问题?(《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做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11.军队在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时,应该如何处理好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

答:要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12.什么是国防?(《国防法》第三条)

答: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13.我国的国防原则是什么?(《国防法》第四条)

答: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14.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有哪些?(《国防法》第五十至五十五条)

答:(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三)公民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四)公民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五)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六)公民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七)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15.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第二条)

答:《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16.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国家安全法》第三条)

答:《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领域总结以往历史经验、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重要战略思想,是维护国家安全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地位,标志着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了从战略思想到法律制度的转化,这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也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要求。

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属于军事设施: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军事机关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充分发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依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驻军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教育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第五条 本省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第六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第七条 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为军事禁区。国家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为军事管理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权限如下:

(一)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区域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南京军区、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三)其他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具体划定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承办。划定具体范围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驻军单位参加。第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一般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军事设施有特殊保护要求需要适当扩大划定范围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逐级报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因涉及房地产、捕捞海域、养殖场所等引起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可以暂按历史形成的军地双方实际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下列军事禁区可以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禁区面积较小,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禁区内军事设施有特殊技术要求的。

军用洞库的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一般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水域军事禁区的水上部分,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第十三条 军事禁区需要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应当在报经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第十四条 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事管理区范围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均基于公开资料整理而来,旨在为用户提供参考和学习的便利。本网站不保证所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亦不对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多个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公开资料、官方文件、第三方研究报告等。在收集和整理这些信息时,我们尽力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无法避免可能存在的误差或遗漏。因此,用户在使用这些信息时,应自行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更新与修改:本网站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免责声明进行更新和修改。用户在访问本网站时,应关注并遵守最新的免责声明内容。请用户在使用本网站内容时,务必谨慎对待,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1xs17.com/jzzs/111805.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