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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承担

根据《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承担。

根据《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承担

A、外商独资企业

B、中外合资企业

C、中外合作企业

D、国有独资公司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用户在涉及加工、处理、集成等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项目(简称“涉密项目”)招标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简称“第三方”)承担。严禁委托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通过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第四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服务平台的数据、服务、应用开发等标准规范。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服务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建设、更新,负责组织服务平台共享交换系统的建设、维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应用。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服务平台建设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具体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为应用系统建设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和应用系统开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服务平台发展规划,确定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框架、建设内容、建设模式以及建设周期。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行业的应用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应用系统中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内容、建设周期。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相关标准兼容。第十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采集或者收到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2个月内,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数据处理和集成工作,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应用系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应当纳入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数据共享范围。共享数据内容目录按照本市相关标准执行。

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 技术机构应当在服务平台中及时公布共享地理信息目录、元数据和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并负责集成各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向服务平台建设机构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并及时向服务平台提供本区域、本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第十四条 共享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由提供者负责。第十五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建设需要,向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提出共享接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技术机构负责提供服务平台接入的技术实施。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在线、准在线、离线和前置机服务等模式,共享服务平台中的各种地理信息服务。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应从政策、技术上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专门的应用系统。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使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与利用,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使用、管理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五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推进、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任务与分工第六条 本市成立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审定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确保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制定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指导协调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七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总体设计方案;

(二)采集、整理地理信息数据,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三)组织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基础网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第十条 市保密部门、市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建设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负责提供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并定期更新。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和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标准进行建设,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并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标准规范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三)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各目录体系应当包括数据类别、数据内容、责任部门和单位。第十三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进行建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由各自在统一的定位基准、数学基础上进行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等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抽取部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数据子集,运行于政务网络,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运行于政务网络,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运行于互联网,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汇集整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使用,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第三条 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统一标准、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使用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对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建设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生产、更新和管理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无偿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形成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享有无偿使用地理空间数据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地理空间数据汇集处理和集成、交换共享平台运行和维护、共享服务提供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二章 采集和生产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编制年度生产计划,保证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速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第七条 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中涉及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和系统,防止重复建设。第八条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由法定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生产或者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第三章 汇集和整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数据更新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并且适时修订《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者数据库等)进行数据汇集。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汇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服务机构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等内容。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提交的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质量核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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