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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制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规定》,以下不属于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的水泥项目的是()

根据《关于制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规定》,以下不属于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的水泥项目的是()。

根据《关于制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规定》,以下不属于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的水泥项目的是()

A 、机立窑

B 、新型干法窑

C 、立波尔窑

D 、湿法窑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关于制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规定》规定,各地要根据水泥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快淘汰现有立窑及其他落后工艺水泥的目标和进度,并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于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项目。

国家对新建水泥类项目有哪些相关限制政策?

国家的产业政策主要表现在利用法律手段进一步限制和淘汰立窑水泥,鼓励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实行规模化经营,组建大型龙头企业;

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五期间,规定了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先进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一章 产业政策目标

第一条 推动企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组联合,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和竞争能力。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日产4000吨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KWH,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到2020年,企业数量由目前5000家减少到2000家,生产规模3000万吨以上的达到10家,500万吨以上的达到40家。基本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技术经济指标和环保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 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

第三条 加快技术进步,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提升技术水平,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 产业发展重点

第四条 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

第三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五条 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艺,推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厉行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六条 政府要加强对水泥矿产资源的管理,鼓励地方和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禁止采用对资源破坏大的开采方式,加强对民办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整顿,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水泥企业对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小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鼓励推广矿渣微粉细磨技术。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九条 国家支持企业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积极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水泥企业走资源节约道路,达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建立开发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中心。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研发能力,提高我国重大水泥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水平。国家在科研资金方面对重大科研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立窑及其它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水泥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它企业。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核准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产业组织政策

第十三条 水泥工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进一步提高企业集中度,促进水泥工业的企业集团化,生产专业化,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我国水泥工业现有基础和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改组改制,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水泥工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以及股份制等形式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重组水泥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推进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小企业。

第五章 投资管理政策

第十五条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水泥类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为避免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新型干法水泥,要结合产能集中的区域实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艺,要严格控制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防止不顾环境影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违规建设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上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新建水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5%以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项目,银行根据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银行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水泥工业的用地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新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水泥工业利用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私人资本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向水泥工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利用外资

的质量。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对国内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超过1亿美元

(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并购协议,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具有技术、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向具备发展水泥工业条件的地区投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实施改善品种、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按有关程序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证券部门不批准上市或扩股融资。

第六章 发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确定水泥工业近期和远期目标,规划布局,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抓紧组织制订和修订水泥行业的耗能、产品质量、混凝土、环保等标准,适当提高供高强混凝土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和规范对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生产的水泥企业,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土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企业要依法查处。质检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速淘汰落后工艺水泥,把加大对水泥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作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咨询参谋和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建立和完善有关水泥行业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投资方向。

第二十七条 本产业政策自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平板玻璃指标跨省转移标准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三)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四)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规定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附件5),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具体文件另发)。

第五条 企业开展产能置换,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诚实守信,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JT窑),且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第八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第九条 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第十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1、附件2推算确定。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比例:

(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21和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51和1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

(二)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第十二条 为支持重点地区水泥企业和磷化工企业联合开展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对于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五个省份,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换。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再用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或以产能入股的生产线,可按照置换办法继续用于产能置换。新建项目建成后,必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但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相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附件3)由项目建设企4业制定,报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公告。

跨省产能置换,须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附件4),报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出让产能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

(三)跨省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让公告。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产能指标真实有效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跨省置换的,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产能指标,并将企业提供的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

跨省置换听证会应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发挥好政府、协会、专家、企业、公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作用。

第十七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换指标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视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复生产,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指标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对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跨省置换的根据方案实施进度分别由出让地、转入地予以公告。方案予以变更或撤销的,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转让。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新建项目方案的落实,督促组织查验并公布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产能指标所属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指标出让企业按承诺时间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并组织实地核查,将关停和拆除情况向社会公告。跨省置换的,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前函告产能指标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抽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程序和严格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是指

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是指什么?

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监察工作最为明确、具体的法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都是原劳动部第3号令的配套规章。

《安全生产法》对三同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什么?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需要的资金保证,这笔资金由谁出?安全生产法里面说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例里说是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法里面说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单单指施工单位,而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全部单位。如果是交给 有关部门的保证金,都是由工程执行单位也就是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交付,而不是开发单位;安全生产条例里说的建设单位也就是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交付,也不是开发单位。但是总承包单位在给 有关部门交付此资金后,都要让分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交给建设单位相应的资金,做为日后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的保证金。所以说,二者并不矛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什么,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缴纳工伤保险。万一你的员工受伤了,没保险你赔不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 ]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万~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人; 、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 人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 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 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第二十条本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 ]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废止。

如何加强变电站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生产

摘要近几年,我国电网正处于综合自动化改造阶段,本文总结我局电网改造和扩建中继电保护工作中的体会和经验,同大家一起探讨,同时提出二次继保改造工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要的组织保障,一般包括()

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规定自己的生产标准,制定等于或者高于国家生产标准的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什么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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