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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依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依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依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A 、依法设立,并经规划环评

B 、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

C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

D 、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区域限批的关于停止、暂停区域环评审批的依据

1.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2.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停止审批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在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停止审批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三条: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钢铁产业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在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和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4.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停止审批该地区的燃煤电厂项目。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不再审批该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5.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并上收一级该地区环保部门的项目审批权。

【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12月18日)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关口。明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土地管理、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政策等各种条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执行新开工项目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各项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暂停安排国家投资等惩罚措施。

6.对因超过总量控制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致使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开发区,暂停审批该开发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7.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15日,环发〔2005〕152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

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对因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排放总量的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9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在该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之前,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项目。

【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是什么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一个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现场区域生产活动领域和所覆盖的时期,应考虑邻近单位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环保部门未告知我厂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现在以无环评为由要求工厂停产合法吗?

合法,处罚后可以进行环评审批。

一、《环保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扩展资料: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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