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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法》规定,下列关于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表述不正确的是()

根据《公路法》规定,下列关于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表述不正确的是 () 。

根据《公路法》规定,下列关于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B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C 、省道、县道规划由该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D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公路法》的主要规定: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规划;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我的车超载28%害怕路政部门检查而停在居民楼下(不在公路上),后被路政部门发现,他们叫我的司机出示行使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编辑本段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编辑本段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编辑本段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编辑本段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编辑本段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编辑本段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编辑本段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文山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罚款权限

(一)行政许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更新、砍伐的申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对公路占有、挖掘的申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受理、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受理、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受理、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使的申请。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申请。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申请。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地下设施的申请。

(二)路政监督检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路政处罚(理)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2、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路面上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5、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6、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7、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处罚。

9、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1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加平交道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处罚。

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六、行政措施

1、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能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3、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行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驾驶证件。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政行为

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

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3、超越法定权限;

4、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程序;

7、受委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或者不以委托机关名义执法或再委托其他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理);

8、处罚(理)显失公正;

9、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

10、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

11、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的款项据为己有;

12、使用扣压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3、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

14、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15、违法实行检查或者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

1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1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18、不能规范制作文书,承担过错责任;

1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0、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队伍。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整顿30天,对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100%的赔偿损失;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执法人员承担60%以下的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员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

(一) 行为规范

1、严肃认真,姿态端正,精神饱满;

2、不准酒后执勤,执勤时不准吸烟、吃零食;

3、不准勾肩搭背,嘻笑打闹;

4、在岗内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不准着便装、穿拖鞋办公;

5、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查处案件时须先敬礼,规范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不准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严禁打骂当事人;

6、未经批准,执勤人员在执勤期间不得擅自驾巡逻车驶离高速公路。

(二) 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交通,爱岗敬业 ; 终于职守,甘当公仆 ; 团结协作,

依法行政; 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风纪严整 ;廉洁奉公。

九、路政装备

1、为保证路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路政支队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2、巡查装备:提供全天候昼夜不间断的巡逻保证。主要包括专用路政巡逻车、指挥旗(灯)、警笛警棍等必须装备。

3、通讯设备:保证路政信息的畅通和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转。主要包括车载电话、手持机和移动电话等。

4、勘察设备:主要用于现场取证和记录。主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附属照明设备及各种测量器具等。

抢险救护设备:主要包括消防器具和急救药品等用具。

5、各种作业标志:主要包括移动式灯光导向车、指向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装置、路障事故标志、路政现场勘察标志和车速变化标志。

十、路政巡查

路政执法人员实行全天候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巡查间隔根据车辆、人员配备情况和管辖里程合理确定,遇有异常情况或特殊天气,要随时增加巡查密度,夜间可适当加大巡查间隔。

(一) 巡查责任

1、管辖界内路产及标志、标线巡查;

2、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状况巡查;

3、通报故障车辆及事故情况;

4、记录并及时向值班室汇报路面、路基、桥涵、隧道、立交、植被、路上其他设施状况;

5、向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及时帮助;

6、回答值班室的询问,通报巡查情况及位置;

7、处理临时发生、发现的其他紧急事宜。

十二、路产恢复及赔(补)偿费的使用

1、路政执法支队路产赔(补)偿费由专人管理,及时上缴处财务科。赔(补)偿费的80%用于路产恢复,20%用于弥补路政经费不足和奖励举报人。比例为8:

1、:

1、。

2、路产损坏后,由路政支队内业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报告,在事发之日起12小时内向养护科发出《路产修复通知书》(见表八),包括地点、项目等要求。

3、每处路产恢复后,恢复部门通知路政支队,路政支队长组织内业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勘察路产恢复情况,并填写《路产恢复验收单》(见表九)。

4、路产恢复经验收合格后,路政支队按照《路产恢复验收单》上的数量和确定的单价签发拨款指令,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处财务科拨付相关部门。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

(一) 超限运输审批

1、超限运输的车辆禁止通过邢临高速公路,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运输单位必须事先携带货物的断面尺寸,车货总重及运输车辆的数量、技术指标、荷载图示等文件,到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办理超限运输申请,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见表十)。

2、路政科接到超限运输申请后,应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3、路政科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需经过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过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

4、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二) 设置永久性设施的审批

1、因特殊需要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或设施开挖沟渠、修建上跨或下穿的桥梁、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向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阐明项目名称、来源及其所处位置,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因素及解决办法等,还应附有该项目的平面示意图、设计图、施工图以及有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2、路政科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可以要求申请单位出具上级文件并调查核实,勘察现场、实物等,经过审查、论证后签署意见。

3、上述审查通过后,双方签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位置、工程规模、范围、工程技术标准、工程施工时间要求等;

②施工组织:施工队伍的资质、责任、施工期限、施工工艺、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及责任;

③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

④收费补偿办法;

⑤高速公路扩建时,拆迁加固等事项。

4、申请单位对上述内容认可,交纳应交的费用后,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 临时性设施的审批

1、临时性施工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用地或设施的单位向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2、路政科审查后,提出具体意见,主要是交通管制和保证高速公路设施完好的措施等。

3、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路政科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的管理

1、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属于非公路标志,广告的形式和设置地点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总体使用功能和总体形象。影响高速公路维修和改扩建时,应无条件拆除。

2、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从高速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不得设立户外广告。擅自设立的,按《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广告牌制作图案要清晰、简明、易读,不得使用与高速公路标志牌相混淆的图案、颜色,禁止安装产生耀眼效果的折光广告牌。广告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4、广告申请人应提前向路政科提交申请,申请应写明设置的地点,广告内容、设置期限等和广告发布后的彩色照片。经现场勘查审核报主管处长审批后报路政科核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5、经批准占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高速公路用地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处缴纳占地费用(占地费用属于路产收入)。广告设置费由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广告经营部门按规定收取。

6、高速公路用地、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灯箱广告,因自身材料质量、设施等原因造成高速公路、公路设施损坏或引起其他事故的,由广告牌产权所有者负责赔偿。

(五)、特殊需要必须砍伐高速公路路树、变更绿化用地用途的审批。

1、经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批准后,申请人向路政科提出施工申请,阐明理由。

2、路政科经过认真审核,认为确属特殊需要,别无选择,报交通厅公路局养护科审批,并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六)变更高速公路设施的审批

经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批准后,申请人向路政科提出施工申请,阐明理由,并提交有关图纸。由路政科颁发许可证。

路政工作管理制度

一、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热爱路政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4、具有良好的形象,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

5、新调入的路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路政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6、路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10天以上的脱产轮训,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接受规范化训练。

7、路政执法支队坚持每月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练兵,建立学习档案和个人学习笔记。

8、有关新法律、法规颁布后,三个月内完成骨干培训。

9、路政执法证件统一由路政支队负责管理。执法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路政队伍,应将执法证件上缴路政执法支队。

10、路政人员执行公务,一律着路政制式服装,佩戴胸徽及上岗证,持邢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执法证;路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衣帽整洁,风纪严整。

二、值班室管理制度

路政值班室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岗期间严禁饮酒、打牌,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并认真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对路巡的跟踪查询,及时了解巡逻车的方向,并将查询结果填入值班室查询记录。

2、回答路巡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决定处理办法。

3、协调有关人员处理路政案件及其他一般事故。

4、了解路况信息,提出发布意见。

5、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其他路政事务。

6、遇有重大问题负责向领导请示汇报。

7、有权拒绝与值班内容无关的其他指派。

三、路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执行政策,遵章守纪;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3、坚守岗位,敢查敢管,维护路产,保障路权;

4、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吃苦在前,自强自立;

5、风纪严整,举止文明,处事公正,以理服人;

6、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勤奋进取;

7、安全规程,时刻牢记,爱护公物,讲求效率;

8、关心集体,团结同志,谦虚谨慎,顾全大局。

四、路政管理工作“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标准

1、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2、保障沿线设施齐全、完好。

3、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

4、有效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及时查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5、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精通路政管理业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填写法律文书规范。

6、着装整齐,仪态严整。

7、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纠章先敬礼,执法不犯法;称呼要得体,清理要相宜。

8、使用文明用语,忌用文明忌语。

9、扶贫解困,排忧解难,解难答疑,便民服务。

10、路政管理档案齐全规范、归档准确及时。

11、不能以执法为由采用过激或粗暴的言行,不准得理不让人、处罚超标准。

五、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十不准”

(一) 不准酒后执法;

(二) 不准吸烟或咀嚼食物;

(三) 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 不准追车;

(五) 不准越权执法;

(六) 不准“一事二罚”;

(七) 不准逢车必罚;

(八) 不准逢车必查;

(九) 不准违反“两部一办”关于“绿色通道”的规定;

(十)不准对超限车辆只罚款(收费)不卸载。

六、路政管理文明用语及工作忌语

(一)文明用语

您好;请进; 请坐;请喝水;请问您找谁;请稍等;请谅解;很抱歉;对不起;没关系;让您久等了; 别着急;请别客气;请出示您的有关证件;欢迎您提宝贵意见;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你的车辆违章了,请接受处理;请以后不要超限运输;你的车辆损坏了公路,请接受处理;摆滩设点影响交通,请给予配合;请收好您的有关证件;今天天气不好,请您慢行,注意安全;请走好;谢谢合作,再见。

(二)工作忌语:

我不知道;这事不归我管;我们正忙着,顾不上跟你说话;有完没完;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问? 怎么填的,重填一张;怎么搞的,填错了;一边等着;急什么,等会儿;没看见正忙着吗?我就这样,你能怎么着;有意见找领导去;愿上那儿告上那告;别烦人了,少废话;你这人还有完没完;快到点了,不办公了;你吃饱撑的呀;我就这态度;交钱,快点;你问我,我问谁;我有什么办法,价格又不是我定的。

七、路政执法机构监督工作制度

为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范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强化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思想意识,完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杜绝行政错案、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树立邢临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现象,路政科要成立以科长为组长,副科长为副组长的路政督查小组,对邢临高速公路路政工作进行监督控制。

(一)职责

1、路政督查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对邢台市交通局、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及路政执法支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执行,严格办案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实行督查人员例会制,定期召开督查人员会议,经常分析路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督查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正常的路政管理秩序,树立邢临高速公路路政良好的社会形象。

3、做好路政督查业务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路政督查档案,并坚持每次督查有记录,每月有汇总,做好《路政督查月报表》(见表十一)。

4、每月不少于6次对路政支队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明查和暗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进行记录、处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督查内容

1、督查贪污作弊行为。

2、督查执法人员违章违纪行为。

3、督查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情况。

4、督查队容队貌及其内务管理。

5、督查支队长工作。

(三)督查方法

1、内查和外查相结合。

2、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3、一般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

4、互查与联查相结合。

5、在督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

(四)督查记录

督查小组应做好路政督查业务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路政督查档案,并坚持每次现场督查有记录,每月有汇总,并做好《路政督查月报表》。(附表十一)

八、路政案件汇报

(一)为保证各级领导和路政执法支队及时掌握路政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加强对路政执法支队处理重大案件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交通事故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路产损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者路产损失在2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路产损失在5000-10000元;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及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路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四、 损坏案件查处权限

路产损坏案件的查处实行逐级审批的原则,路产损失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且符合当场处理的条件,由路政执法人员当场处理;路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案件,由路政执法支队负责审批;路产损失在1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主管处长审批;路产损失在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处长审批;路产案件在50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处长审批,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路政案件处理(罚)程序

一、路政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包括:处理程序和处罚程序,处理(罚)程序中又各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路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1)路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可以适用路政处罚简易程序时由值班路政大队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2)值班路政大队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勘验并填写《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制作《邢台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见表十四),由办案的路政执法人员在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印有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的印章,最后由当事人在当事人栏或被询问人栏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做出决定后将处罚决定书第三联、罚款收据同时交当事人.

(3)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取罚款.收缴罚款2日内将款项连同收据交路政执法支队,同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第二联交路政执法支队备案,由路政执法支队内业执法人员记录在案后制作案件档案.

2、一般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案件一律适用一般程序。首先由两名以上路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经路政支队队长批准后,可以现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凭证》(见表十五),并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以上文书制作中必须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印有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的的印章,同时由被询问人、当事人、被取证人在文书上签名。

(2)初步调查结束后路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见表十六),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查。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路政处罚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见表十七),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给予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可以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时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3)案件调查结束后,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查有关资料后依法在《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支队长和路政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并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法不需经过听证的案件,依法由办案的路政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做出处罚决定。

②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原案件路政执法人员补充调查;

③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路政处罚;

④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路政处罚的,由路政支队长决定不予路政处罚;

⑤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办案的路政人员依据《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没有公路法试题及答案.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还有路政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模拟试题

一、填空题

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2、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4、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

5、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6、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7、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8、在公路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9、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10、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1、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2、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13、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4、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路政管理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来行使。

15、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16、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二、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 C 年7月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C 起实施。[ C ]

A:

1、997 1997年10月1日 B1998 1998年10月1日

C:

1、997 1998年1月1日D1998 1999年1月1日

2、《公路法》第7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B。 A公路及公路边沟 B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C公路、公路用地 D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边沟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A的公路用地。

A:

1、米 B:2米 C:3米

4、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做到 ACD 。

A: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B:须征得建设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

C: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

D: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物,建设方应履行的义务是 ABC 。

A: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

B: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C: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6、在下列 ABC 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A: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

B: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C: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7、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 ABC 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A: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B: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C: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8、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 [ C ] 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A:县 B:市 C:省、自治区、直辖市

9、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区域包括[ ABCD ]。

A:公路 B:建筑控制区 C:车辆停放场所 D:车辆所属单位

10、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10、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11、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 以下的罚款。[ D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12、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B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13、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 以下的罚款。( C )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14、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 以下的罚款。( A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0元 D5000元

15、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D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16、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D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三、问答题

1、公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2、公路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3、什么是公路?

答:公路是指经交通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4、公路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要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5、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时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6、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7、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8、什么是公路附属设施?

答: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9、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答:

(1)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2)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10、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2)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11、公路监督检查的任务是什么?

答:公路监督检查的任务是管理和保护公路,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2、公路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 公路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四、论述题

1、论述《公路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建筑控制区,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的合理性。

答:

(1)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该项原则也是划定建筑控制区的主要目的之一。之所以划定建筑控制区,就是要控制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

(2)节约用地的原则。这一点是我国国情的要求,也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述两项原则相辅相成。实践中,既不能一味地追求公路运行安全,无节制地将大片土地划为建筑控制区;也不能单纯为了节约用地,无根据地紧缩建筑控制区。

总之,对于上述两项基本原则要齐头并举,结合公路的等级、公路的地形及当地的实际状况,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划定建筑控制区。

2、试论述《公路法》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路政管理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来行使的合理性。

答:因为公路的路政管理涉及的是行政执法问题,为了保证路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路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主体的统一性,《公路法》中对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承担作了上述规定。

3、试述《公路法》的颁布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公路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公路法》的颁布确立了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公路事业的顺利发展。

(2)拓宽了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切实保证了公路建设融资渠道的畅通,拓宽了公路资金的筹集渠道。

(3)有利于加强公路管理。《公路法》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监督检查三个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4)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公路法》将治理公路“三乱”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为治理公路“三乱”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5)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制建设。填补了公路立法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制建设,使得依法治路成为可能。

(6)有利于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公路法》既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治路的依据,也是实施行业管理的依据,对于加强交通行业的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案例分析

1、某施工公路上有一养护作业车辆,设置了作业标志,沿公路反方向进行公路内侧护栏养护。路上有一过往A车辆由于没有注意到反向行驶的养护作业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车主起诉,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请问:

(1)公路养护车辆及A车辆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2)法律对养护车辆在公路上养护作业有什么要求?

答:

(1)养护车辆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A车辆没有履行注意避让义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2)要求公路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2、某公路由于拓宽公路需要,施工单位将公路用地的树木砍伐。事后被起诉违法,但是公路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因改建公路需要砍伐行道树不能算违法。

请问:

(1)该行为是否合法?(2)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

(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依据《公路法》规定,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仅要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而且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在XX公路上XX货车超车时因处置不当,撞上中间隔离护栏,造成两块护栏和一根立柱损坏。该车驾驶员下车后发现并未影响其正常驾驶,便自行驶离。后经途经此处的驾驶人员举报,执法人员在前方截获。

请问:该车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

(1)该车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在因交通事故致使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时,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及时报告的,由交通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县电信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某省道一侧实施定向钻施工,穿越公路埋设光缆。

请问:该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应该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45条的规定。在事先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查处。

(2)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一,依据《公路法》第79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该公司需要穿越公路埋设光缆,应该按照《公路法》第45条的要求,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如果符合许可条件,依法准予许可。如不符合许可条件,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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