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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关于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措施,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关于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措施,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关于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措施,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应严格控制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人口增长

B 、不得新建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C 、必须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

D 、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设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包括:①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

②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

④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功能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依照规定程序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区域。第四条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保护区保护责任制。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第七条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 保护区按照功能分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第九条 市级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消由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保护区的划界和立标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跨区、县(市)行政区的保护区的划界和立标由有关区、县(市)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将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增加对生态保护的投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恢复与重建,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对生态用地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占用、征用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内的土地。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设施。

已经建成的对环境有污染或者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已经建成的其他设施,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超标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搬迁。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规划中优先安排。对于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不具备退耕还林还草条件的,应当采取自然封育的方式逐步恢复生态功能。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现有人口已经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移民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压力。

江河洪水调蓄区和水源涵养区应当禁止人口迁入,对现有人口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出。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砍滥伐树木、毁坏草原、开荒;

(二)擅自烧荒;

(三)开矿、采石、采砂、采土;

(四)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

(五)倾倒化学物品或者废弃物;

(六)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擅自填占溪、河、渠、塘及行洪滩地;

(八)其它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非经营行为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行为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化学物品或者排放超标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非经营行为的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行为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保护的中国概况

200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结果显示,中国近1/3的国土生态环境质量优良,1/3的国土生态环境处于差或较差水平。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中国森林面积为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18.21%,森林蓄积量124.56亿立方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趋于提高。但中国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和八分之一,森林资源仍存在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不高、过度采伐等问题。中国天然草原面积3.9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但有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退化、沙化草原已成为中国主要的沙尘源。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实施了天然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草原围栏、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草原生态建设工程,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草地仍面临过度利用和退化的巨大压力。

中国湿地面积3848万公顷(不包括水稻田),面积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全国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600万公顷,约有40%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但由于对湿地的长期侵扰和开发,大面积的天然湿地被水稻田等人工湿地所替代。

天然湿地大面积萎缩、消亡、退化仍很严重。

中国耕地面积1.22 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 12.7%,是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农业生产方式和技术的改进,使农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但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农膜等的大量使用,对农田的生产力和周围的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中国海域面积 300 多万平方公里,约为陆地面积的 1/3。近几年来,国家进一步

加强了海洋生态环境的综合管理,加大了对非法围、填海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审批用海项目实行严格监管。但由于沿海地区人口快速增长,经济发展迅速,海岸带开发利用速度加快,沿海滩涂、湿地生态破坏加剧,海域总体污染状况仍未好转,近岸海域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中国是世界上荒漠分布最多的国家之一,荒漠面积 263.6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 27.5%。集中分布在西北干旱地区。由于荒漠植被的过量利用和内陆河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荒漠植被和荒漠区绿洲的生态退化。中国城市绿地面积不断扩大。截至 2004 年底,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 31.6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 7.39 平方米。但中国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绿地面积小、功效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国仍有 76 个城市人均公共绿地不足 3 平方米,有 36 个城市绿化覆盖率不足 10%。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把防治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环境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农村“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存在,生产、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废物、垃圾乱堆乱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 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中国生态保护的一项新举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以保护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为目的,实行限制开发,兼顾区域经济发展,通过规范管理,以管促治,合理发展区域特色产业等多种措施,有效减轻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压力,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导致生态功能的退化。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于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00 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和恢复区域生态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作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的目标。近几年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一是在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了东江源、洞庭湖、秦岭山地等 18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同时,河北、山西、山东、江苏等省还开展了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作。二是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编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2006-2020 年)》。该规划将统筹安排中国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布局和建设,对指导和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维护中国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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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根基。当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迫切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建议号召“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将之摆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重要战略位置,为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环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环境问题的出现,有大自然演化的因素,也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进程相关。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活动深刻地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变迁,从而成为环境问题变得突出的决定性因素。工业文明带来了科技的巨大进步,推动了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然而,当人们还陶醉在工业化的巨大胜利时,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已经不期而至,并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而加剧,甚而形成了大面积、全球性公害。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环境公害事件层出不穷,致使成千上万的人身陷病魔,甚至死于非命。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事件”,在一周内60多人死亡。1936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有毒烟雾刺激人的眼、喉、鼻,引发眼病、喉头炎和头痛等症状,致使当地死亡率增高。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短短几天内,4000多人相继死亡。1963年至1968年,日本“富山事件”,258人患上因中毒而引起的“骨痛症”,死亡人数达128人…… 20世纪后半叶,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和“酸雨沉降”,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整个地球环境造成了危害。环境问题带来的惨痛现实,令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已有的发展模式。20世纪50、60年代,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开始组织专门性的环境问题调查与研究,声势浩大的环境保护运动逐渐兴起。1972年,联合国大会确定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强调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社会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以及相关对策的制定,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20世纪50至70年代,由于当时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我们选择了一条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这一赶超型发展战略,使我国从落后的农业国较快地步入工业化进程,但由此自然资源和环境也承受了过重的压力,局部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改革开放之后,经过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日渐合理,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然比较突出。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总体上日益加剧,长期积累的环境危机逐步呈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迫在眉睫地摆在了我们每一个人的面前。 当星空不再蔚蓝,当河流不再清澈,当土地变成荒漠,人类将何以生存,何以面对养育自己的地球母亲 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 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胡锦涛同志指出“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这是对我国整个环保事业的形象总结,也是对我们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保护生态环境,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抓住大好机遇期实现战略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必须紧紧抓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由于目前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环境法制建设尚未完善,环境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生态环境状况在一些地区不容乐观,国家环境安全已经受到威胁。在未来若干年内,我国的化工、造纸、冶金等行业在产业结构中仍占有一定地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一时也难以改变,因而,结构性污染在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转变。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嫌滞后,城市环境问题依旧突出,污染可能向农村转移与蔓延。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消费转型,也将产生空前的环境压力。因此,要抓住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及各种举措,针对现实,对症下药面对未来,未雨绸缪。 保护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内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任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人类基本生活需要的供养,以及现代化建设所需的一切原材料,无不源自大自然的恩赐。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自然环境对人类废弃物的吸纳、净化也是有限的,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长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高度重视环境对发展的重要性,追求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要努力转变以高资源消耗、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为基本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改变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速度的现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便无从谈起。保护生态环境,是中国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本着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事务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多种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并把这些文件的精神引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之中。参与就是承诺,承诺意味着责任。我们所采取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种种对策和措施,就是在落实已经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环境条约,承担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从而为改善全球环境作出努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在环境保护上不能懈怠疏忽,不能无所作为。中国一定要为人类的和平与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环境保护,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今后一个时期,既是我国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的阶段,也是环保工作大有作为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将环境保护摆上重要位置。从“八五”开始,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实施了治理污染企业、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根本性措施。我国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并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先后颁布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30多件环保和核安全行政法规,以及70多件部门规章。近年来,我国环保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在一些城市和地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生活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科学认识和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加快环境保护的法治进程。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府部门要制定实行绿色发展政策,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发展过重的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GDP核算范围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环境绩效纳入其中,发挥其正面的激励效应。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要广泛进行环保宣传,提高全民环境忧患意识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整合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发挥其应有作用,维护公众的环保权益,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既保障国家环境安全,又增强我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事关人民安危,事关子孙祸福。新世纪新阶段,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重任在肩。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团结一心,再接再厉,为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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