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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所称的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所称的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所称的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A 、自然因素

B 、气候变化

C 、开发建设活动

D 、人类不合理活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土地沙化的原因是啥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防沙治沙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当土壤中的水分不足以使大量植物生长,即使有植物生长的十分稀疏,不能给土壤提供丰富土地是否会发生沙化,决定的因素在于土壤中含有多少水分可供植物吸收、利用,并通过植物叶面而蒸发。任何破坏土壤水分的因素都会最终导致土壤沙化。土地沙化的大面积蔓延就是荒漠化,是最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

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监测发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生态规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将防沙治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已经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沙治沙科技创新,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加快培养防沙治沙专业技术人才。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防沙治沙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自觉性。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防沙治沙规划,会同发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编制市防沙治沙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县(区)防沙治沙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防沙治沙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确需修改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防沙治沙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二)放牧;

(三)焚烧秸秆、垃圾、林草植被;

(四)其他破坏生态植被的行为。第十二条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封禁保护区范围,由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对封禁保护区四至范围和禁止规定予以公告。

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封禁保护区设立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砍伐、樵采、采药、放牧、猎捕、勘探、开垦、采石、挖沙、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妥善安排。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等建设活动。确需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分类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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