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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B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的生产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C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D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拯救珍稀、濒危的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马关县和麻栗坡县境内的老君山、马关县古林箐、麻栗坡县老山、富宁县驮娘江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麻栗坡县下兴箐州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标明的区界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自然环境和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四)组织自然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六)组织、协调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自然保护和科普宣传教育;

(七)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八)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第七条 自治州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第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第十条 自治州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扶持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加强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十一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实验区内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第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发生野生动物肇事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自治州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自然保护区内有哪些活动是被禁止的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保护水杉原生种群及其栖息地,维护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属野生生物类中的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所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境内的东部星斗山片和西部小河片的法定范围内。

禁止非自然保护区居民违法迁入自然保护区境内。第三条 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 在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分区详细规划和相应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途径;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相关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搞好所属区域的共建共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等做好工作。第十条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联防联保组织负责制定保护公约,开展保护宣传教育,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管理、建设、利用和科研的需要,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区界界桩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标分别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损坏保护区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第十三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野外用火。

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伐、毁坏国家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因雷击、病虫害、火灾、自然衰老等原因必须采伐的林木,应当按程序报批。

自然保护区内水杉原生母树及其他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挂牌保护,由林权所有者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转让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转让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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