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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以下说法中,()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以下说法中,()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以下说法中,()是错误的

A 、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B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C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D 、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跪求全国2006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的答案

全国2006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环境法所说的“环境”是指( )

A.人类环境 B.生境

C.人工环境 D.环境科学中所说的“环境”

2.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等不一致时,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 )

A.经济规律 B.自然规律

C.社会发展规律 D.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

3.我国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D.《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4.在环境法中规定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依据的主要生态学规律是( )

A.“负载定额”律 B.“能流物复”律

C.“相生相克”律 D.“协调稳定”律

5.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很多国家的环境管理采取了( )

A.“先污染后治理”的措施 B.单纯治理的被动政策

C.综合防治的政策 D.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

6.“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提出这句话的文件是( )

A.《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B.《东京宣言》

C.《里约热内卢宣言》 D.《北京宣言》

7.《城市规划法》规定,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l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需要由( )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B.国务院备案

C.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D.报国务院审查同意

8.2003年7月I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的期限是( )

A.7天内 B.10天内

C.15天内 D.20天内

9.水资源费属于( )

A.开发使用费 B.补偿费

C.保护管理费 D.惩罚性收费

10.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 )

A.环保基础标准 B.环境质量标准

C.污染物排放标准 D.环境基准

ll.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 )

A.1年 B.2年

C.3年 D.20年

12.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

A.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B.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C.行业性排放标准 D.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l3.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

( )

A.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B.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C.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D.浓度控制制度

1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

A.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B.由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C.由国家环保总局协商解决

D.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的法定期限是( )

A.必须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 B.必须在工程开工10日以前

C.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 D.必须在工程开工20日以前

16.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 )

A.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依法申请行政调解

17.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属于( )

A.假农药 B.报废农药

C.劣质农药 D.禁用农药

18.放射性物质管理立法要控制的对象之一是( )

A.人工放射性辐射源及其物质 B.天然放射性辐射源

C.放射性物质 D.射线

19.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

A.应当缴纳闲置费 B.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

C.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D.处以罚款

20.2002年l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 )

A.取水权 B.水资源

C.水交易权 D.用水权

21.《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 )

A.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B.林业基金

C.育林费 D.森林植被恢复费

22.《渔业法》规定,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部门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机关是( )

A.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24.在自然保护区中,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是( )

A.试验区 B.核心区

C.生态区 D.缓冲区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清

洁生产措施有( )

A.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B.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

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C.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D.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污染防治技术

E.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的对象有( )

A.有关单位 B.专家

C.公众 D.政府机构

E.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

27.《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 )

A.油类 B.工业废渣

c.城市垃圾 D.含热废水

E.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2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

责的原则。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包括( )

A.消费者 B.产品的生产者

C.销售者 D.进口者

E.使用者

29.我国的水资源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

A.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B.用水许可原则

C.全面规划原则 D.综合利用原则

E.节约用水原则

30.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的原则有( )

A.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B.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C.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D.防风固沙

E.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31.可持续发展原则包含的内容有( )

A.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B.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C.当代人与上代人之间的关系 D.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E.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32.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的模式有( )

A.宣言 B.议定书

C.附件 D.框架条约

E.决议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34.简述破坏环境与资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5.简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措施。

36.简述国际环境合作的内容。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试述固体废物防治的“三化”原则。

38.试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位于A、B两省交界处的甲铝厂,距B省H县的乙、丙、丁3个乡5至25公里。甲厂于1994年建成投产,年产6万吨电解铝。在生产过程中,该厂排放出大量的含氟烟尘,由于厂里没有任何回收含氟烟尘的设备,氟化氢烟尘飘落到乙、丙、丁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对3个乡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原造成了严重污染。据监测调查,3个乡地区大气中氟化物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6~3.2倍,土壤中氟的含量比对照点&lt39.位于A、B两省交界处的甲铝厂,距B省H县的乙、丙、丁3个乡5至25公里。甲厂于1994年建成投产,年产6万吨电解铝。在生产过程中,该厂排放出大量的含氟烟尘,由于厂里没有任何回收含氟烟尘的设备,氟化氢烟尘飘落到乙、丙、丁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对3个乡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原造成了严重污染。据监测调查,3个乡地区大气中氟化物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6~3.2倍,土壤中氟的含量比对照点高出63~76.3毫克/公斤,粮食和牧草中氟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7倍。严重的氟污染引起乙、丙、丁等3个乡地区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和人口素质的急剧下降。3个乡的儿童斑釉齿的发病率高达87.3%,被普查的30440人中,患有氟中毒症状的就有7529人,不少中青年农民因此而丧失了劳动能力。

严重的污染危害,引起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关注。国家环境保护局以及B省、A省环境保护局多次进行协调,但因种种原因未获成功。为消除污染,H县人民政府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底,H县人民政府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于A省高级人民法院。A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甲铝厂向H县赔偿94万元,4月11日,该厂交付了赔偿金。

问题(1)结合本案分析跨行政区(尤其是跨省级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产生的纠纷解决途径。

(2)请指出本案中法院终审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40.2000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某外籍"海利"轮与我国某省海运公司所属的"金钱泉"轮在B市外东南海域处发生碰撞后,沉没在我国划定的经济鱼类保护区内,200多吨原料油漏出,大面积污染了渔场及附近海岸,同时船内载的有毒有害化学品也污染了海域,并有潜在污染威胁。事故发生后,B市港务监督部门作出对"海利"轮残骸打捞、清除污染源和赔偿B市渔民协会因污染所受损失的三项决定。"海利"轮船东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污染赔偿额提出异议。B市渔民协会在索赔要求两年多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也于2002年10月31日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沉船污染渔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负责清除污染源,排除沉船障碍物。

问题(1)请指出本案的中方哪些主体有权向该外籍轮船提出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其主要的请求是什么

(2)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油污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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