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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B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办理核设施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C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申请领取运行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D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领取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第十七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第七条 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第二章 放射性安全管理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报经批准后申领。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实践正当化、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射工作场所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设备;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管理信息畅通,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

(三)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建立个人剂量数据库,加强监测信息的评价和应用;

(四)培育单位安全文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使其具备相应资格;

(五)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放射源保存、贮存制度,切实防止放射源丢失;

(六)按规定要求清除污染、处置废物;

(七)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八)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送贮等情况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四)场所辐射监测和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数据;

(五)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六)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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