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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必须坚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必须坚持( )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必须坚持()原则

A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因地制宜

B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

C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D 、先地下、后地上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陆羽茶交所交易平台是国家扶持吗

陆羽茶交所交易平台是国家扶持。

武汉陆羽国际茶业交易中心是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武汉陆羽国际茶业交易中心的批复》(鄂政函[2015]121号),于2015年6月23日批复设立。中心由湖北陆羽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北省企业家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陆羽基金等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中心主要开展各类成品茶、茶原料及茶行业其他相关商品的交易。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交易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对交易中心授信50亿元,支持交易中心以茶为引领,带领湖北茶沿着“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走向世界。中心通过标准引领、交易聚合、基金扶持、文化凝聚,通过发布“中国茶价格指数”,形成中国茶行业晴雨表、掌握中国茶行业定价权,成为全国性茶行业标准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九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新区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和文物古迹。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城市的传统格局和地方特色。具有传统建筑风格的地段,改建后应与传统风格相协调。

旧城区改建应当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城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自建、联建项目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定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第十六条 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第十七条 自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

(一)主城规划区;

(二)重要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通道控制区;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

(五)各类开发区。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昆明市城市规划及发展的战略和方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市规划。第八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分期规划基础上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工程规划和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官渡、西山两区建制镇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县(市)属建制镇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按有关规定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编制城市规划所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居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本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二)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外、行政辖区以内,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用地;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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