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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 、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

D 、所在地水污染控制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I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了哪些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利用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制定有利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七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八条 建设可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并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种类和产生源,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

对废旧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塑料制品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固体废物,能回收利用而不回收利用,或者没有回收利用能力又不提供给他人利用的,县以上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提供给有利用能力的单位利用。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承担固体废物回收处置费用。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弃置、堆放、倾倒。第十一条 饲养畜禽的经营单位,应当配置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并对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屠宰畜禽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分类后依法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化工、生物制品生产、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前两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不得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和倾倒。第十三条 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发生散漏、流失,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

运输固体废物的运行线路,应当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第十四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及相应的监测措施,并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

填埋场关闭后,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植被。

对贮存、处置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需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五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市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市以上环保部门。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环保部门核准;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复。

防止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执法机关有什么责任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审批,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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