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时,进行了噪声衰减监测和声环境敏感区监测,未进行车流量监测。由监测统计分析结果可以给出噪声衰减规律和( )。
A 、设计工况环境保护目标达标状况
B 、噪声影响状况
C 、防护措施降噪效果
D 、设计工况声环境达标距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未进行车流量监测,不知设计工况,排除AD两项;未进行声屏障噪声监测,就不知防护措施的降噪效果,排除C项。
深圳东部过境高速会装隔音吗
会的,类声环境功能区应加装隔音屏障
深圳外环高速是广东省“九纵五横两环”高速公路骨架网的一条加密线,是深圳市“七横十三纵”干线道路网规划的重要一“横”,建成通车后可将深圳的经济活力、技术优势进一步向周边地区扩延,对共同提升大湾区的GDP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深圳外环高速(沙井段)贯穿沙井街道范围内后亭、步涌、沙四、沙二、民主等多个社区,其中部分路段两侧毗邻住户区和工业园区,有些工业园区距该高速公路不到20米。
为此,在去年“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陈成就建议,市交通管理部门尽快协调外环高速建设单位,在4a类声环境功能区加装材料优质的隔音屏障,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工业园区和住户区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近日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时介绍,已督促深圳市外环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外环高速公司”)组织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开展专题研究,进一步复核并完善外环高速沙井段隔音屏方案。
外环高速在前期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编制了《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批准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
声环境敏感点采取必要降噪措施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介绍,在设计阶段,根据《环评报告》提及的声环境敏感点,结合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外环高速公司和设计单位将沿线的相关建筑物纳入研究范围。根据各敏感点与外环高速的空间位置关系、其它既有建筑物、预测交通量、路面结构类型等参数进行科学计算分析,并将计算结果与《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进行对照,对噪声超标的区域设置合适形式的声屏障,对不超标的无需采取降噪措施。
其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 552-2010)》规定的声环境敏感点、《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 B04-2010)》规定的声环境敏感点均已进行了相关设计,即在沙井街道的上善居、粤文幼儿园、华茂大厦、步涌工业园住宿区、沙一心愿幼儿园、工业园住宿区、麓枫酒店、沙井东山书院等声环境敏感点均已设置了直立式声屏障,声屏障设计满足《深圳市声屏障设计指引(试行)》和公路行业相关规范要求。
目前,外环高速项目已对《环评报告》及相关规范中规定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了必要的降噪措施,完成了全部声屏障的施工,达到了公路相关规范要求和环保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了交工验收。
编辑: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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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路发2015+36号是否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生态环境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生态环境部
附件: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
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
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
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
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
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
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
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
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
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51号)
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
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
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
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
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
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
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
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
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
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
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 环发〔2011〕30号)
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
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
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
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
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
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
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
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
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
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
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4〕1497号)
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
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
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
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
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
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
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
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
(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
(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2.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2016年10月22日经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修订)
(1)删除附一第二条中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删除附一第三条中的“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将附一第四条中的“5.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修改为“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并删除附一第四条中的“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1.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4)删除附二第二条评审项目“2.1危险废物运输”的评审指标来源“环函〔2005〕26号”。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
删除“附四:证明材料”的“一、基本材料”中的“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和“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