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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废气经净化装置处理后送50m高排气筒排放,和的排放速率分别为2kgh和34kgh,烟气量为100000h,若不考虑化学转化,经预测该污染源对关心点X的最大小时平均浓度预测值为5.0μg,

某项目废气经净化装置处理后送50m高排气筒排放,和的排放速率分别为2kg/h和34kg/h,烟气量为100000/h,若不考虑化学转化,经预测该污染源对关心点X的最大小时平均浓度预测值为5.0μg/,则其对X点的最大小时平均浓度预测值是( )。

某项目废气经净化装置处理后送50m高排气筒排放,和的排放速率分别为2kgh和34kgh,烟气量为100000h,若不考虑化学转化,经预测该污染源对关心点X的最大小时平均浓度预测值为5.0μg,

A 、10.0ΜG/

B 、74.0ΜG/

C 、85.0ΜG/

D 、170.0ΜG/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同一排气筒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其最大落地浓度点的位置是相同的,则不同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之比等于排放速率之比,因此该污染源对X点的最大小时平均浓度预测值=34/2×5.0=85.0(μg/)。

请教一下,知道废气风量、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怎么计算污染物总量!

简单的计算:

排放浓度 X 排放烟气量 X 运行小时数实际上,应该有烟气连续监测仪CEMS

通过统计能得到累加的排放总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我来回答

有三种方法:

1、监测数据法,根据监测报告中的烟气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进行计算。

2、物料衡算法,这个方法的根据是守恒定律,燃料和原料在燃烧或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多少污染物和燃料原料品质及工况条件有很大关系,但总体有个规律。例如:煤量硫份1.6=二氧化硫产生量,这是经验公式默认煤中的硫有80%转换为二氧化硫。

3、产排污系数法,国家按现有炉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水平,分不同工艺调查总结出了排污系数,一般表示为单位产品排放量,例如干法旋窑窑外分解法制水泥,产哗污系数是0.311千克二氧化硫/吨水泥熟料。

污染物产污系数怎么算我来回答

污染物产生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数量的统计平均值。

常用的排污系数 :

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

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公式:

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16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若燃煤的含硫率为1%,则烧1吨煤排放16公斤SO2 。

1吨燃油燃烧时产生的SO2量=20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重油1.5-3%,柴油0.5-0.8%。若含硫率为2%,燃烧1吨油排放40公斤SO2 。

排污系数:

燃烧一吨煤,排放0.9-1.2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 燃烧一吨油,排放1.2-1.6万标立方米废气,柴油取小值,重油取大值。

烟尘排放量:

原 煤:每吨原煤排放8~10公斤烟尘 。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计算 :

当废气排放量有实测值时,采用下式计算:

Q年= Q时× B年/B时/10000

式中:

Q年——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m3/y;

Q时——废气小时排放量,标m3/h;

B年——全年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kg/y;

B时——在正常工况下每小时的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 ,kg/h。

如果有6个排气口,废气产生量和排放量是怎么计算的 我来回答

进行工业生产时在某个工段或者车间都会设有排气筒(低矮排气筒 一般小于15米的视为无组织排放)。生产加工产生废气,设有烟气处理或者净化设施的,产生的废气会被处理掉大部或部分,没有处理掉的就会排放到环境中,这部分没有处理掉的废气就是排放量。废气中含油各种污染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酸性气体、重金属等,用专用仪器设备监测出这些污染物的浓度,乘以废气流量后就能得出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了。反之也可以求出污染物的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一般通过物料衡算的方法。对于那些没有废气环保设施而直接排放的废气,其废气产生量与排放量相同

附:

.燃煤废气量计算公式∶

V=(α+b)×K×Q低×B÷10000

式中:V—燃煤废气量(万标立方米)

α—炉膛空气过剩系数

b—燃料系数

K=1.1

Q低—煤的低位发热值,取Q低=5200大卡

B—锅炉耗煤量(吨)

现状项目环评表计算排放总量按实测浓度还是折算浓度!我没有国家标准 我来回答

实测浓度和折算浓度都要记录,但是用的时候要用折算浓度。

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概多少 我来回答

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目前环保局按以下方式计算:

1.二氧化硫产量(Kg)=1600×耗煤量(吨)×含硫率(%)

2.二氧化硫脱出量(Kg)=1000×石膏量(吨)×(1-水分%)×石膏纯度%×64÷172

3.二氧化硫排出量(Kg)=二氧化硫产量(Kg)-二氧化硫脱出量(Kg)

二氧化硫脱出量是按石灰石/石膏脱硫工艺计算。

一、烟气量的计算:

-理论空气需求量(Nm3/Kg或Nm3/Nm3(气体燃料));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J/kg或kJ/Nm3(气体燃料));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Y-烟气量(Nm3/Kg或Nm3/Nm3(气体燃料));

-过剩空气系数, = 。

1、理论空气需求量

&gt15%的烟煤:

&lt15%的贫煤及无烟煤:

劣质煤 &lt12560kJ/kg:

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lt10468kJ/Nm3:

气体燃料, &gt14655kJ/Nm3:

2、实际烟气量的计算

(1)固体燃料

无烟煤、烟煤及贫煤:

&lt12560kJ/kg的劣质煤:

(2)液体燃料:

(3)气体燃料:

&lt10468kJ/Nm3时:

&gt14655kJ/Nm3时:

炉膛过剩空气系数 表

燃烧方式 烟煤

链条炉

煤粉炉

沸腾炉

漏风

部位

管束

预热器 炉膛 过热器 除尘器 对流 省煤器 钢烟道

钢烟道 空气 1.2 无烟煤 1.25 重油 煤气 1.3~1.4 1.3~1.5 1.25~1.3 1.15~1.2 1.05~1.10 漏风系数 表 (每10m)

(每10m)

0.1

烟气总量: 0.15 0.05 0.1 0.1 0.05 0.01 0.05

V-烟气总量,m3/h或m3/a;

B-燃料耗量,kg/h、m3/h、kg/a、m3/a。

3、SO2的计算:

式中:

-二氧化硫的产生量(t/h);

B-燃料消耗量(t/h);

C-含硫燃料燃烧后生产的SO2份额,一般取0.8;

-燃料收到基含硫量(%);

64-SO2相对分子质量;

32-S相对分子质量。

SO2的产生浓度(mg/m3):

4、烟尘的计算

式中:

-烟尘的产生量(t/h);

-燃料收到基含灰分(%);

-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

-排烟带出的飞灰份额。

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值参考表

炉型

备注

煤粉炉

链条炉 3~6 5~10 无烟煤取7%~14%

6~8

10~14

6~10 (%) 抛煤机链条炉 往复炉(振动炉排) 抛煤机炉(固定炉排)

沸腾炉

飞灰分额取值表

锅炉型式 固态排渣炉

60% 飞灰分额 90% 15~25 石煤、矸石取20%~30% 液态排渣炉 立式 卧式 15%~30% 40%~45% 旋风炉

烟尘的产生浓度(mg/m3):

烧一吨煤污染物计算:

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大电厂,烟尘治理好,去除率超98%,烧一吨煤,排放烟尘3-5千克。

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

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规模水泥厂,......余下全文>>

请教一下,知道废气风量、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怎么计算污染物总量!我来回答

我们都是用机器直接算出来的,检测设备先进,直接就出数据了。

你要人工计算的话,那就用废气总风量乘以排放浓度或者排放速率乘以总排放时间,结果就是你要的答案了。

废气处理量与废气排放量有何区别 我来回答

这个好理解的,进行工业生产时在某个工段或者车间都会设有排气筒(低矮排气筒 一般小于15米的视为无组织排放)。生产加工产生废气,设有烟气处理或者净化设施的,产生的废气会被处理掉大部或部分,没有处理掉的就会排放到环境中,这部分没有处理掉的废气就是排放量。废气中含油各种污染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酸性气体、重金属等,用专用仪器设备监测出这些污染物的浓度,乘以废气流量后就能得出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了。反之也可以求出污染物的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一般通过物料衡算的方法。对于那些没有废气环保设施而直接排放的废气,其废气产生量与排放量相同。

污水厂废气产生量怎么计算 环评 我来回答

不管锅炉是使用什么作为热源的,燃料燃烧排放废气收取排污费一般都是征收以下3个污染因子: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具体计算要看废气测试报告,根据里面的标杆烟气量及排放浓度计算出月或季的污染物排放量然后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内的污染物当量值换算成当量数,3项污染物当量数相加乘以征收单价即得出月或季的废气排污费金额。

详细计算方法在该办法内都有的。

废气量的计算我来回答

废气量等于车间排风量乘以污染物浓度如有生产线在乘以生产线 排放速率计算时要使用实测浓度,即C折=C实Ka实/a理,a为过量空气系数,a理一般取1.8(见天津市地标);K为锅炉负荷系数,一般取1.2(见天津市地标)可算出C实,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C实废气排放量(标况下)

排除SO2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二 氧 化 硫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 氧 化 物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47 0.77 2.6 4.6 7.0 9.9 14 19 24 31 0.91 1.5 5.1 8.9 14 19 27 37 47 61 1.4 2.3 7.7 14 21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颗 粒 物 22 (碳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 禁 排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 (其它) 15 20 30 40 50 60 2.1 3.5 14 24 36 51 4.1 6.9 27 46 70 100 5.9 10 40 69 110 1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 氟 化 氢 1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9.1 12 0.46 0.77 2.6 4.5 6.9 9.8 14 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5 铬 酸 雾 0.08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6 硫 酸 雾 1000 (火炸药厂)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8 3.1 10 18 27 39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70 (其它) 7 氟 化 物 100 (普钙工业)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μg/m3)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1 (其它) 8 氯 气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9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 0.31 0.39 0.007 0.011 0.048 0.083 0.13 0.18 0.26 0.35 0.47 0.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10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1.8×10-3 3.1×10-3 10×10-3 18×10-3 27×10-3 39×10-3 2.8×10-3 4.6×10-3 16×10-3 27×10-3 41×10-3 5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5 11 镉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1.8 2.5 0.090 0.15 0.52 0.90 1.4 2.0 2.8 3.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2 铍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3×10-3 2.2×10-3 7.3×10-3 13×10-3 19×10-3 27×10-3 39×10-3 52×10-3 2.0×10-3 3.3×10-3 11×10-3 19×10-3 29×10-3 41×10-3 58×10-3 7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0 13 镍 及 其 化 合 物 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4 0.28 0.46 1.6 2.7 4.1 5.9 8.2 1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4 锡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6 0.61 2.1 3.5 5.4 7.7 11 15 0.55 0.93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5 苯 17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16 甲 苯 60 15 20 30 40 禁 排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7 二 甲 苯 90 15 20 30 40 禁 排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18 酚 类 1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19 甲 醛 3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4.5 6.9 9.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20 乙 醛 15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1 丙 烯 腈 26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2 丙 烯 醛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3 氯 化 氢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8.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30 24 甲 醇 2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6.1 10 34 59 91 130 9.2 15 52 90 140 20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5 苯 胺 类 2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6 氯 苯 类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7 硝 基 苯 类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8 氯 乙 烯 6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0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9 苯 并 a 芘 0.50×10-3 (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10-3 0.10×10-3 0.34×10-3 0.59×10-3 0.90×10-3 1.3×10-3 0.09×10-3 0.15×10-3 0.51×10-3 0.89×10-3 1.4×10-3 2.0×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1 (μg/m3) 30 光 气 5.0 25 30 40 5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0.18 0.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31 沥 青 烟 280 (吹制沥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80 (溶炼、浸涂) 150 (建筑搅拌) 32 石 棉 尘 2根纤维/cm3 或 20mg/m3 15 20 30 40 50 禁 排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非 甲 烷 总 烃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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