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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某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某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C、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D、环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该项目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哪些项目需要申报“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怎样才算按要求完成

三同时: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14.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环评无环保部门试生产批复擅自投入生产违法问题适用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112号2007年3月29日)

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有关法规对企业试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一)

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对试生产期间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超标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

对试生产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

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新环保法已经出台,相应的条款顺序或内容已有所改变,以新法为准。

请问 同一个项目的环评单位、环境监理、环评验收单位一定要是不同的三家单位吗?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要求

同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可以是同一个单位(但是这个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这两种资质。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是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所以必须由项目管辖的环境保护局进行。验收之前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是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或环保监测单位来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8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前面在建设项目重新审核时有类似规定)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三、环保验收的程序:(熟悉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试生产申请与审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 (1)试生产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由国家环保部负责审批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并将审查决定报国家环保部备案。核设施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家环保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可进行试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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