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说网

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决定对该煤矿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做法,正确的是()

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决定对该煤矿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做法,正确的是()。

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决定对该煤矿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做法,正确的是()

A、当场制作对该企业处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读后,交付在场的企业负责人

B、当场制作对该企业处3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读后,交付在场的企业负责人

C、当场口头作出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0日后补办书面决定书并送达给该企业

D、当场口头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0日后补为书面决定书并以挂号函件方式邮寄给该企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决定【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考察方向】概念释义【难易程度】易【】

yc题库是什么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一、判断题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2.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5.“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1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1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1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15.法的强制作用有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显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感的作用。(√)16.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1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18.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1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20.法律责任是准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域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1.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2.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上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23.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5.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6.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2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28.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29.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30.煤矿不得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3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35.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井依法予以处理。(√)36.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无权撤销原批准。(×)3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没有义务为其保密。(×)38.煤矿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应当时刻注意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39.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40.《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41.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42.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开采矿产资源。(√)43.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44.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45.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46.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处罚为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惩处。(×)47.小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4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4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5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5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环保专业知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5.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56.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58.《行政许可法》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59.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0.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1.国家对冶金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冶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3.国家对机械制造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机械制造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4.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5.国家对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6.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7.国家对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医药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8.同家对食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食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9.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7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7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井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72.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7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6.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8.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0.参加医疗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5

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

立即获取

yc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_2011年全国题库1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

2.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5.“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第 1 页

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矿长对本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第十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将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程序向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或者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所属小煤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处分。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

(一)煤矿企业及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煤矿企业及煤矿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有关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第九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第十二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均基于公开资料整理而来,旨在为用户提供参考和学习的便利。本网站不保证所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亦不对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多个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公开资料、官方文件、第三方研究报告等。在收集和整理这些信息时,我们尽力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无法避免可能存在的误差或遗漏。因此,用户在使用这些信息时,应自行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更新与修改:本网站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免责声明进行更新和修改。用户在访问本网站时,应关注并遵守最新的免责声明内容。请用户在使用本网站内容时,务必谨慎对待,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1xs17.com/jzzs/11133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