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肥生产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停产决定,但该企业仍然继续生产,随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对该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A、8
B、24
C、12
D、36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知识点】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规定
【考点】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规定
【考察方向】原文挖空
【难度】易
【】
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什么通知该企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对于有重大隐患的生产企业,可以采用断电的方式强制其停工吗?
某炮厂于2000年迁至某工业区西北角,由于炮厂的安全要求较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直在对此厂加强安全宣传和检查。2014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企业安全时发现某面粉厂迁至离炮厂100米的厂房内,但暂时没有大范围的加工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面粉厂迁至此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可能生产面粉的时候遇到炮仗的火花就会引起爆炸,将会造成炮厂和面粉厂巨大的灾难。于是立即通知供电厂停止对面粉厂的供电,使其暂停生产。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样强制断电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企业在生产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第一”的宗旨。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不能挽回的损失。《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所以本案中针对面粉厂这种危险的迁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有权利强制其断电。而面粉厂本身也是应该意识到这种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安全工作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要确保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管理。要始终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早发现,早处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问题后,务必积极予以配合,让企业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期间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根据哪条法律的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扩展资料:
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从两个来讲:
一是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二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
作为现场强制措施,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隐患,需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时,检查人员有权在现场作出强制措施,要求企业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在时间上应当是短期的,可以较快地整改完毕,同时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响企业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正常生产。
具体依据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作为行政处罚,则是一项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和研究,就其隐患应当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隐患。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是全面性、较长时期的、甚至是需要经过技术改造都能解决的问题。
对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有权作出处理,但是也应当慎重,应当由在场的检查人员全部同意,现场负责人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汇报后实施。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再作出决定。
前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方便,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可以经常性使用;后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企业生产甚至整个经济运行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慎用,最好不用。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