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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意见

某化工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意见。

某化工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意见

A 、有关专家和公众

B 、有关单位和专家

C 、有关单位和公众

D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哪些情况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哪些情况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据《建设专案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专案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专案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专案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专案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专案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专案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专案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专案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注意:上述两个分件都是关于建设专案分类管理的规定的,但是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规。两者的说法略有不同,前者叫“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后者是“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例题】

A 建设专案对环境影响很小 B建设专案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

C建设专案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D建设专案对环境不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答案:C

解析:掌握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专案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2、建设专案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A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B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C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D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解析:掌握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专案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区别

据我所知,从规范性来看说,尽管我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含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且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就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成果——即,报告书,却使用的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然,针对规划、建设专案就应该是《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尤其这些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的材料一般不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从现实意义而言,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方面而言,其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但由于技术手段等方面的限制,这个”评价“形成的结果,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评价,因为,你知道,一个报告书除了评价之外,还包括公众参与、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等其他内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形成的书面报告叫”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是合理、科学的。

望能有益于您,祝好!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什么不同

个人理解如下,仅供参考。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强调的是结果,是已经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对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得到了评估结果,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评估过程与评估结果的体现,一般有一定的格式和框架要求。

另外,有些时候,在某些情况下,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指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的评估。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强调的是过程,是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框架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估的过程与结果用文字加以表述,编撰成文,以形成报告。

注册资本20万的轻工类工厂做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啊?

做环评报告,不是看你投资多少,是看你专案所属类别、规模大小、生产工艺。

轻工类工厂包含很多,比如说粮食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纸品橡胶等制品加工等等专案类别。

专案类别说清了,然后看专案生产工艺。比如说木片加工、家俱制造,如果是需要酸洗、磷化、电镀工艺的要做报告书,其他做报告表;

专案类别说清了,或者看生产规模,比如说人造板制造,如果年产量是20万立方以上要做报告书,其他做报告表。

具体可查下《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面有详细分类

判断题:环境影响评价档案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正确。即由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机构(甲级或乙级)承担环评任务,完成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有何区别

厚度不一样,呵呵

具体的区别法律档案上有描述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摘自《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以编制建设专案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例,说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包涵哪些环

从大的范围来讲啊,所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都包括三阶段:

(1)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编制阶段(2)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3)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编制阶段。

针对第一阶段,简单的说工作有:(a)研究各个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要求,据此来确定环评档案的型别,先看能不能符合产业政策(b)根据提供的基本资料,研究相关技术档案,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厂区环境状况调查,调查这个厂区周围情况是看选址行不行,对应十一章。(c)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的筛选(d)根据以上这三条,确定保护目标、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这个就是报告书的第一章。接到委托后,公众参与工作也可以展开了。

针对第二阶段,工作有:(a)评价范围内环境概况、监测和评价(b)工程分析(c)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分别对应报告书第二章、第四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

针对第三阶段,工作有:(a)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b)其它方面,比如风险、清洁生产、产业政策与总量控制、经济社会效益可行性论证,最后编制。对应报告书第七章~第十四章。

一般常见报告书章节:

1、总论、2区域环境概况、3工程分析、4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5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施工期和营运期)、6预测与评价、7环保措施可行性、8风险评价、9清洁生产、产业政策与总量控制、10公众参与、11选址与平面布置可行性、12经济损益分析、13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14结论。可能有些先后顺序不太一样。大致内容都包括了。

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专案必须编制()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A

环境影响报告书总类别

 环境影响报告书 轻工、纺织、化纤 可编制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专案;食品、饮料、酒类、菸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俱、记录媒介、塑料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的制造及加工等专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第五条 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全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台公开。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第二章 编制要求第二章 编制要求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第九条 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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