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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甲某因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于2017年6月22日受到撤职处分该企业改制分立新企业拟聘甲某为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某可以任职的时间是(

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甲某因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于2017年6月22日受到撤职处分。该企业改制分立新企业拟聘甲某为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某可以任职的时间是()。

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甲某因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于2017年6月22日受到撤职处分该企业改制分立新企业拟聘甲某为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某可以任职的时间是(

A、2019年6月22日后

B、2022年6月22日后

C、2022年1月1日后

D、2023年6月22日后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考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考察方向】概念释义

【难度】易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什么刑法罪名处罚,判定条件是什么

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条判定处罚,根据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生产,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整顿。

拓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百分之几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责任也是事故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负责。如果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追责的内容大致包括对改正,处万元以上的罚款。在这个过程中,管理部门会不定期的查看是否整改,如果未改正的,还可以继续罚款,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可以撤职,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禁相关行业。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职责而发生了一般事故的,还会出一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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